第60页:法治乡村 上一页3  4下一页
 
页面导航

  • 第A1页
    封面

  • 第A2页
    封二

  • 第01页
    扉页

  • 第02页
    目录

  • 第03页
    目录

  • 第04页
    致富随笔

  • 第05页
    三农要闻

  • 第06页
    三农要闻

  • 第07页
    三农资讯

  • 第08页
    三农资讯

  • 第09页
    三农资讯

  • 第10页
    政策指南

  • 第11页
    政策指南

  • 第12页
    政策指南

  • 第13页
    政策指南

  • 第14页
    政策指南

  • 第15页
    政策指南

  • 第16页
    政策指南

  • 第17页
    特别关注

  • 第18页
    特别关注

  • 第19页
    特别关注

  • 第20页
    特别关注

  • 第21页
    特别关注

  • 第22页
    特别关注

  • 第23页
    特别关注

  • 第24页
    特别关注

  • 第25页
    特别关注

  • 第26页
    特别关注

  • 第27页
    特别关注

  • 第28页
    特别关注

  • 第29页
    乡村振兴

  • 第30页
    乡村振兴

  • 第31页
    乡村振兴

  • 第32页
    乡村振兴

  • 第33页
    乡村振兴

  • 第34页
    乡村振兴

  • 第35页
    乡村振兴

  • 第36页
    乡村振兴

  • 第37页
    致富先锋

  • 第38页
    致富先锋

  • 第39页
    致富先锋

  • 第40页
    致富先锋

  • 第41页
    致富先锋

  • 第42页
    致富观察

  • 第43页
    致富观察

  • 第44页
    致富观察

  • 第45页
    致富观察

  • 第46页
    工作交流

  • 第47页
    工作交流

  • 第48页
    工作交流

  • 第49页
    工作交流

  • 第50页
    双创空间

  • 第51页
    双创空间

  • 第52页
    双创空间

  • 第53页
    双创空间

  • 第54页
    致富前沿

  • 第55页
    致富前沿

  • 第56页
    农家茶座

  • 第57页
    农家茶座

  • 第58页
    法治乡村

  • 第59页
    法治乡村

  • 第60页
    法治乡村

  • 第61页
    法治乡村

  • 第62页
    田间课堂

  • 第63页
    田间课堂

  • 第64页
    田间课堂

  • 第65页
    田间课堂

  • 第66页
    田间课堂

  • 第67页
    田间课堂

  • 第68页
    田间课堂

  • 第69页
    田间课堂

  • 第70页
    田间课堂

  • 第71页
    田间课堂

  • 第72页
    生活百科

  • 第73页
    生活百科

  • 第74页
    生活百科

  • 第75页
    生活百科

  • 第76页
    他山之石

  • 第77页
    他山之石

  • 第78页
    他山之石

  • 第79页
    节气与农事

  • 第80页
    节气与农事

  • 第A3页
    封三

  • 第A4页
    封底
 
标题导航
2021年11月10日出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法典》中的离婚救济规定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钟 瑾/绘

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在总结继承既往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离婚救济制度作出了新的修改和完善。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李女士与江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10余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李女士全职照顾家庭,江先生虽在外务工但从未拿出收入补贴家用,日常支出主要靠女方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大幅增加,夫妻关系日益紧张。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男方给予其经济补偿18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江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点评:家务劳动是指为满足家庭成员日常生活需要所从事的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劳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均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理解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制度设立的目的。现阶段,女性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付出者,尤其是全职家庭妇女,离婚后再就业的能力往往受到贬损。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是为保护在婚姻中付出更多且更弱势的一方。二是适用情形。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尊重和认可的权利救济方式。因此,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三种情形,为家庭利益付出的家务劳动诸如打扫卫生、收拾家务、采购物品、春种秋收等处理家庭日常劳务均应包括在经济补偿适用情形中。三是补偿办法。实践中,一般通过货币等方式予以补偿。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主要基于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出发,从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和精力、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情况、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和经济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经济帮助请求权

10年前,女工冯某与公务员曹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近年来,随着女方失业、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不断增大,夫妻双方经常为经济开支等问题发生争吵,并导致双方对婚姻心灰意冷。曹某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曹某愿一次性付给冯某8万元。

点评: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过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在适用时具有严格限制:一是离婚经济帮助只限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离婚后出现了经济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二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一方依靠自身能力、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即帮助者在满足自己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能力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给予帮助,如果没有帮助能力的,法律不强制履行该项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的办法代替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免损害接受帮助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面对丈夫段某屡屡出轨的伤害,小敏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分割房产等,还要求段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庭上,小敏提交了段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段某对自己的外遇事实予以承认,同意离婚。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段某赔偿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点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是侵权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为《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该项规定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范围,比如一方长期出轨、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都可以认为是“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