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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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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试用期“陷阱”员工有权说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钟 瑾/绘

试用期过长 有权索要赔偿

一家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尽量延长试用期。在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在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吴女士能就此索要赔偿吗?

点评:吴女士可以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与之对应,公司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不超过二个月。

同时,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过低 有权要求补偿差额

李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工资是正式员工工资的40%。几个月后,李女士得知她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本无法维持生活,于是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补偿,但被公司以“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李女士有权要求补偿吗?

点评:李女士可以要求补偿差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对试用期工资底线,法律有明确规定。与之对应,公司只按40%向李女士发放试用期月工资无疑是违法的,其自然应当按照80%的标准向李女士补偿差额。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按集体合同的80%支付;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按同工同酬的80%支付。但无论按哪一个标准,都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之对应,李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差额。

不合条件 有权讨要说法

2021年2月23日,黄女士与一家公司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本以为自己表现优秀、业绩不错,“转正”是理所应当,但黄女士却被公司以“经试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公司甚至拒绝说明任何具体原因。黄女士可以讨要说法吗?

点评:黄女士可以讨要说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公司不能证明黄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未办医保 有权要求补偿

郭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上班两个月后,郭女士因病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鉴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郭女士曾要求公司分担医疗费用,但被公司拒绝。公司能拒绝吗?

点评:公司必须分担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指出:“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只要属于职工,用人单位就具有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与之对应,公司不能因为“试用”而否认郭女士的职工身份,继而免除为郭女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在公司没有缴费的情况下,无疑必须按照与郭女士各自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来分担郭女士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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