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讹的消息屡见报端,面对“扶不扶”的问题,许多人犯了难。为鼓励助人为乐,弘扬良好社会风气,为做好事者“撑腰”,《民法典》设立了诸多“好人条款”。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 不用赔偿
小马外出锻炼途中,看到一男子在偏僻处猥亵一名女子,该女子大声呼救。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小马上前制止。双方由此扭打起来,小马挥拳打向该男子,不料男子躲闪过去,小马因收不住脚步撞向女子,致使该女子跌倒骨折,小马担心该女子向他索赔。如果该女子提出索赔,小马应当赔偿吗?
点评:小马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自愿,而且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二是须情势急迫;三是救助人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四是只限于造成受助人受损害。
本案中,小马路遇色狼猥亵女子,在女子人身权利面临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出手相助,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尽管造成该女子受伤,小马也无需担责。
做好事付出劳动 可索要报酬
颜某承包了村里的一片梨园,在精心管理下,果实累累。梨子即将收获时,颜某因重病住进医院。妻子宋女士要照顾颜某而无法采摘,孩子因年龄过小也无法采摘。同村村民郝某便主动向宋女士提出承担收果的工作。得到宋女士同意后,郝某便组织人员进行采摘和联系果贩将梨售出,获得收益3万元。事后,郝某向宋女士提议要分三分之一的收益,也就是1万元作为自己的劳务报酬。对此,宋女士很惊讶,认为郝某当初只说帮忙,并没有提及劳务报酬等事宜,这是趁火打劫。那么,郝某的要求会得到支持吗?
点评:郝某可以索要合理的劳务报酬。此案涉及《民法典》中规定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该法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本案中,郝某因管理宋女士家的事务付出了一定劳动,因此可以依法要求宋女士支付劳务报酬,但也不能狮子大开口,而应根据当地的劳务报酬标准、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费用数额。
做好事自己受损 可要求补偿
一天,胡先生在河边钓鱼,发现一个在岸边戏水的孩子掉进河里,胡某赶忙下水施救,不料被河中的树枝划伤脚掌。在路人的帮助下,孩子被救上岸。胡某因受伤就医花费2000元。胡某向被救孩子父母索要2000元治疗费,遭拒绝后,胡某将孩子家长诉至法院。那么,胡某可以得到赔偿吗?
点评:胡某有权要求予以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不同。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实际损失中的一部分。
本案中,胡某只能要求受益人(孩子的父母)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因此,应当由法院根据胡某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的数额。
好意同乘造成损害 无需全额赔偿
纪某与吴某是同事,同住一个小区。一天,纪某开车回家时巧遇吴某,吴某希望能顺路捎他回家,纪某便答应了。没想到,行车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吴某骨折,吴某住院和在家休养数月。交警认定系纪某违规变道,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觉得纪某应全额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7万元,并诉至法院。面对吴某的起诉,纪某深感委屈。那么,纪某应当全额赔偿吗?
点评:纪某不用全额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而确立了好意同乘规则。
对该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只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二是仅限于无偿搭乘;三是只限于机动车一方存在责任的情况,即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四是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五是只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本案的处理,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纪某一方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30%左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