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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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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些规定要知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这次修订,国家对土地管理和保护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补充和细化规定,呈现出诸多亮点,这将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为发展副业增加收入,2020年5月,某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挖几口池塘,发包给他人养鱼。当考虑在什么地方挖塘时,正好一户人家迁居省城,交出了他家所承包的5亩耕地。于是,村委会决定将这5亩耕地改建成鱼塘。那么,村委会可以这么做吗?

点评: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以前,由于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据此,该村委会擅自将耕地改建成鱼塘的做法显然违法。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将鱼塘恢复为耕地。如果村委会逾期不改正,应当按占用面积,对其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拆迁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 无法获得更多补偿

2021年7月,国家批准了一个大型建设项目,即从我国西南地区建设一条至上海的特高压输电线路。该条线路有一段要经过某县A村的上空,该村将有11处地块被征收。此外,施工所经路段将会影响到道路两侧的树木,施工方答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一些村民认为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连夜在自家将被征收的承包地里和施工道路两侧抢栽抢种苗木和搭建一些简易房屋,以求得到更多补偿。那么,在征收公告公布后,抢栽抢种的苗木和临时搭建的房屋能得到补偿吗?

点评:不能得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一般来说,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越多,被征收人就能获得越多补偿。因此,有的村民在得知自己的土地将被征收的消息之后,抢建房屋、抢种抢栽苗木,这种做法不但会增加国家财政和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也会耽搁工程建设正常进度,同时也违背诚实劳动致富的公正法则。

因此,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本案中,A村某些村民于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属于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之举,征地机关对其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仅不予登记、补偿,相反会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清理。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不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征收人如果投机取巧,试图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保障村民宅基地权益 禁止强迫搬迁退地

某县为增加耕地面积,改变村民宅基地面积过大的现状,于是出台文件要求推行“合村并居”,希望通过将一些农户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由此释放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然而,由于一些村镇的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合村并居”工作推进并不顺利,一些农户不愿意搬离生活一辈子的村庄、改变生活习惯,拒绝“被上楼”。那么,能否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呢?

点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要求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专门作出四个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因此,在推行“合村并居”过程中,应重视农民利益诉求,尊重农民意愿与生活习惯。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应当由群众说了算,不能强迫命令,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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