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作为当户将财产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受到急需资金者的青睐。可现实中因典当引发的纠纷却不在少数,当发生典当借贷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典当行怠于变现 难讨逾期综合费用
2020年12月,陈女士将一件价值2.8万元的金银首饰当予一家典当行获得所需资金,双方在《典当合同》中约定:月综合服务费率为当金的20‰,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陈女士应在3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视为绝当。当期届满后陈女士并未赎当,也未续当。典当行遂诉请法院判令陈女士归还当金本息,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至起诉之日的综合服务费用。
点评:陈女士无需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正因为陈女士提供金银首饰的价值只有2.8万元,在期满后没有赎当或续当,意味着成为绝当,决定了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且损溢自负。
当金中预扣利息 当户有权说“不”
因经营之需,黄女士与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约定当金为50万元,月利率0.06%,月综合服务费率21‰,期限为3个月。可黄女士实际领取的当金不足50万元。典当行答复:按惯例,从当金中预先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
点评:典当行不得从当金中预扣利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即尽管从当金中预扣利息可能是当地的行业惯例,但由于违法而不得适用。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典当行的预扣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预扣利息的行为无效。
当户不配合变现 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肖先生与一家典当行签订的《房屋典当合同》约定:绝当后,肖先生仍需向典当行支付实现债权前的当金利息,并按当金以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由于绝当后肖先生拒绝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典当行无法通过变现实现债权,典当行遂诉请肖先生偿还当金、利息及违约金。而肖先生认为自己承担了利息,典当行不存在损失,故无需承担违约金。
点评:肖先生应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即法律既强调违约金对损失的补偿性,也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鉴于本案约定的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并未超出国家限额,而肖先生的拒绝行为,对典当行无法实现债权确实存在过错,决定了肖先生应同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