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作为“农业芯片”,种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2022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开始施行,扩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从而给种业侵权者戴上了“紧箍咒”。
遭遇伪劣种子,可索赔损失
老王是一位种植大户,2021年春节前,一家种业公司的广告宣称某品种青椒“产量高、市场畅销”,老王看到后遂汇款600元购买了10袋青椒种子。老王拿到种子后,查看包装袋上标明出芽率为 90%~95%,就放心播种了。尽管他精心管理,可种子发芽率并不像商家所宣传的那么高。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其发芽率仅为46%。老王联系种业公司协商处理,可对方只同意退款,拒绝赔偿。那么,种业公司应当赔偿老王损失吗?
点评:种业公司应当退款并赔偿损失。《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为劣种子。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本案中,种业公司出售给老王的青椒种子,经种子质检站检测发芽率远低于其标注的指标,属于劣种子,并由此给老王造成损失。因此,不能仅以退款了事,还应当对老王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育苗投入等相关损失给予赔偿。
受托制种,不得为繁殖私自储存
2021年1月,某制种基地的农户陈某与种业公司签订制种合同,约定由陈某代繁种业公司授权“玉米C”品种的繁殖材料。由于种业公司给付的费用低于自己的投入,为了弥补损失,陈某在交货时私自截留了200公斤繁殖材料,准备来年与自己的自交系A玉米品种进行杂交,培育新品种,后被公司发现并报案。那么,陈某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由修订前的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本案中,陈某擅自截留他人的繁殖材料予以储存,意图与自己的玉米品种杂交,其行为不仅违反制种合同,还侵犯了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二是行政责任。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据此,种业公司有权向陈某索赔,农业农村部门也应当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假、劣种子,罚款数额提高
2021年秋种前,西南地区部分种子经销商反映,一些不法分子将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国家审批文号的“三无”麦种销售给当地农户。由于该种子每斤售价比正规种子低,许多农户为降低成本选择购买。那么,《种子法》对这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点评:根据《种子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除了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乃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要并处罚款。在罚款数额方面,新修订的《种子法》提高了处罚额度。对于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