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脱单”,许多单身男女往往会选择婚介机构帮助解决问题。然而,有的婚介机构却玩起了“套路”,让消费者有口难辩。那么,该怎样防范呢?
口头约定,当心违约难界定
在家人的一再催促下,35岁的黄女士与一家婚介公司口头约定:婚介公司向黄女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总计不少于24人次,有效期为一年。黄女士为此支付5900元服务费。谁知,婚介公司在向黄女士介绍10人后,便不理不睬。黄女士遂以婚介公司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婚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可法院基于黄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婚介公司“不少于24人次” 的服务约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不少于24人次”的内容只是口头约定,在婚介公司否认、黄女士又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黄女士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教训在于:当心口说无凭。
“成功人士”,当心只是骗子
刘女士向一家婚介公司支付9900元服务费后,婚介公司按照刘女士的要求为她介绍了何先生。何先生自称经济实力雄厚,刘女士对他十分满意。半个月后,何先生表示因急需拿下一个大项目,而公司财务外出旅游3天后才能返回,希望向刘女士借款50万元用于周转。刘女士毫不犹豫地照办了。岂料,收到借款后何先生便失踪。原来何先生是一个骗子,并非成功人士。刘女士遂以婚介公司未核实何先生身份为由,要求退费并索要赔偿。
点评:婚介公司应当退费但可拒绝赔偿。《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婚介公司将未核实真实身份的对象介绍给刘女士,明显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理应退还服务费。但50万元经济损失,是何先生的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婚介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刘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却轻信他人甚至未加以任何防备,对自身被骗具有重大过错,只能自食其果。本案的教训在于:必须保持理智,切勿轻信他人。
条件不明,当心被钻了空子
已过不惑之年的邓女士,由于种种原因一直谈婚论嫁未果,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一家婚介公司,并出资19999元成为其高端会员。可在婚介公司所安排的相亲中,所有男士均不能入邓女士的“法眼”,甚至有一些“渣男”。久而久之,邓女士觉得婚介公司只是搪塞自己,遂以其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婚介服务费用。但婚介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相亲对象的具体条件,其并不构成欺诈。
点评:婚介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鉴于邓女士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婚介公司所介绍男士的具体条件,诸如年龄、职业、身高、学历、经济条件、家庭状况等评价标准,也就决定了哪怕婚介公司确实纯属应付,也不能认定其具有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邓女士上当受骗的行为。本案的教训在于: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对相亲对象的相关条件须明确具体,否则将会让婚介公司有机可乘。
大玩噱头,当心名誉受损
一家婚介公司为吸引眼球,采取画蛇添足的方式玩起“噱头”,比如在赵女士交由婚介公司统一制作的自我介绍里,增加了一句:“我曾被人戏称‘水性杨花’,你能接受我的‘另类’私生活吗?”也正因这句话,导致一些男性对她指指点点,甚至进行恶意挑逗。面对赵女士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要求,婚介公司却轻描淡写地表示:开个玩笑,何必当真?
点评:婚介公司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里的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与之对应,众所周知,“水性杨花”比喻的是妇女在感情上不专一,另类私生活也绝非一般人所能接受,婚介公司将赵女士自我介绍的形式如此“创意”,无疑构成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且其应当预见此举会给赵女士带来负面影响,却置之不顾。事实表明赵女士的名誉确已受到损害。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婚介公司必须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