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中,一次性费用包括三种,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它们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非按实发工资计算
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实行计件工资,保底1700元/月。因技术熟练,加之不时加班加点,李某每月实发工资为1万元左右。然而,李某在生产中遭遇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他却发现自己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没有按自己在公司更高的实发工资计算。他不明白这是为什么。
点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非按实发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关于上述条款中“本人工资”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非按月工资计算
刘女士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因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而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小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刘女士负次要责任。刘女士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基于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自己在公司的月工资计算,可她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支持。这是为什么?
点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非按月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医疗保障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对刘女士也不例外,她只能按照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领取。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按最低工资计算
肖女士的丈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意外死亡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基于公司没有为肖女士的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肖女士曾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基于其丈夫每月仅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故只同意按该标准计算。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点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应当按事发地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