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于个人目的,擅自使用字某的照片作“快手”账号头像,并在账号上发表涉及字某的视频和引人误解的言论,给字某的个人名誉和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3月以来,字某多次要求李某删除相关内容均无果,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仅未经字某同意使用了其肖像做账号头像,而且还在他的账号上发布了涉及字某的视频和其他引人误解的言论,已造成侵权。后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李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删除了引发纠纷的视频、图片及文字,随后在“快手”账号上发布一条澄清事实、向字某公开道歉的视频,得到了字某谅解。
点评: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民法典》最新规定,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时,不再囿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而是看行为的方式和目的,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当事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社区、公众平台,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当事人主张,也属于构成侵犯肖像权;另一方面,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和不当言论的行为使得当事人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降低,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字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最终达成和解,并由李某在“快手”账号上发布道歉视频,这不仅使双方矛盾得以有效化解,还对网民习以为常的日益增加的网络侵权案件进行了生动的“以案释法”,让网民进一步认识到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的开放和自由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一旦侵权、违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