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页:法治乡村 上一页3  4下一页
 
页面导航

  • 第A1页
    封面

  • 第A2页
    封二

  • 第01页
    扉页

  • 第02页
    目录

  • 第03页
    目录

  • 第04页
    致富随笔

  • 第05页
    要闻

  • 第06页
    要闻

  • 第07页
    要闻

  • 第08页
    三农资讯

  • 第09页
    三农资讯

  • 第10页
    三农资讯

  • 第11页
    政策指南

  • 第12页
    政策指南

  • 第13页
    政策指南

  • 第14页
    政策指南

  • 第15页
    特别关注

  • 第16页
    特别关注

  • 第17页
    特别关注

  • 第18页
    特别关注

  • 第19页
    特别关注

  • 第20页
    特别关注

  • 第21页
    特别关注

  • 第22页
    特别关注

  • 第23页
    特别关注

  • 第24页
    特别关注

  • 第25页
    特别关注

  • 第26页
    特别关注

  • 第27页
    乡村振兴

  • 第28页
    乡村振兴

  • 第29页
    乡村振兴

  • 第30页
    乡村振兴

  • 第31页
    乡村振兴

  • 第32页
    乡村振兴

  • 第33页
    乡村振兴

  • 第34页
    乡村振兴

  • 第35页
    乡村振兴

  • 第36页
    乡村振兴

  • 第37页
    乡村振兴

  • 第38页
    乡村振兴

  • 第39页
    致富先锋

  • 第40页
    致富先锋

  • 第41页
    致富先锋

  • 第42页
    致富先锋

  • 第43页
    致富先锋

  • 第44页
    致富观察

  • 第45页
    致富观察

  • 第46页
    致富观察

  • 第47页
    致富观察

  • 第48页
    工作交流

  • 第49页
    工作交流

  • 第50页
    工作交流

  • 第51页
    工作交流

  • 第52页
    双创空间

  • 第53页
    双创空间

  • 第54页
    双创空间

  • 第55页
    双创空间

  • 第56页
    致富前沿

  • 第57页
    致富前沿

  • 第58页
    农家茶座

  • 第59页
    农家茶座

  • 第60页
    法治乡村

  • 第61页
    法治乡村

  • 第62页
    法治乡村

  • 第63页
    法治乡村

  • 第64页
    田间课堂

  • 第65页
    田间课堂

  • 第66页
    田间课堂

  • 第67页
    田间课堂

  • 第68页
    田间课堂

  • 第69页
    田间课堂

  • 第70页
    田间课堂

  • 第71页
    田间课堂

  • 第72页
    田间课堂

  • 第73页
    田间课堂

  • 第74页
    生活百科

  • 第75页
    生活百科

  • 第76页
    生活百科

  • 第77页
    生活百科

  • 第78页
    他山之石

  • 第79页
    他山之石

  • 第80页
    他山之石

  • 第A3页
    封三

  • 第A4页
    封底
 
标题导航
2022年11月10日出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夫妻离婚后,容易产生财产分割纠纷。那么,出现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未按约支付房产补偿款

事后涨价应增加补偿

张女士与沈先生婚后一同进城打工,经过10多年的奋斗,在城里买了一套房。2019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沈先生,其按当时房屋总价的一半补偿张女士50万元,补偿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起15日内付清,张女士收款后即应搬出。但房屋过户后,因沈先生一时拿不出50万元,张女士一直未搬离。

2022年2月,沈先生凑足剩余的30万元付给张女士,要求她搬离,而张女士则要求就目前房产的涨价部分再行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房屋的价值已升至128万元。法院据此判决沈先生在原约定50万元的基础上,再补偿给张女士14万元。

点评:张女士与沈先生在登记离婚时就房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该协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房屋过户后,沈先生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未能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造成了张女士不能用原定的补偿款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因此,张女士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沈先生增付补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隐瞒共同财产

日后发现可诉请再次分割

王女士与周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王女士在整理个人物品时,发现前夫周某在他们婚内购买门面房的相关票据,而她对此毫不知情。王女士认为,周某购买的门面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门面房。经有关鉴定部门评估,该门面房价值3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王女士的请求,判决该门面房归周某所有,由周某支付给王女士门面房折价款18万元。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正因为周某隐瞒门面房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决定了王女士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由于周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婚内购买门面房这一信息,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周某少分门面房份额并无不当。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若超过该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分割财产时自愿吃亏

事后不能反悔

2021年5月,袁某与董女士结婚。然而,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而经常发生争吵。半年后,袁某决定离婚,可董女士坚决不同意。后在乡亲们的调解下,袁某答应只要董女士愿意离婚,自己可以少分财产。随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之前在镇上买的一套婚房归董女士,其余财产双方均分。离婚后不久,袁某对失去房产十分后悔,认为自己在房产上作出妥协是因为受到了董女士拒绝离婚的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愿。于是,袁某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财产分割协议,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结果被法院判决驳回。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说,在已领取离婚证的情况下,双方所签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已产生法律效力,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反悔。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因董女士不同意离婚,袁某就以让出房屋作为交换条件,显然不属于受到对方的“胁迫”,而且也不存在对方欺诈的情形。尽管该份财产分割协议似乎显失公平,但这并不属于变更或者撤销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无法支持袁某的诉求。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