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曾某和公司都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后来再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机构以逾期为由不予受理。而没有为曾某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也以其未经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担责。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曾某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职工只要符合工伤条件便可以享受工伤待遇。鉴于曾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要件,当属工伤,自然享有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待遇的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办理工伤保险、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期,所引发的后果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与之对应,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剥夺曾某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