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经济利益,2020年至2022年期间,顾某、罗某等人相互邀约,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25次前往集体林场盗挖造型特别的云南松54棵,经过简单的修剪和塑形后,通过微信、快手、抖音等平台推送树木照片、发布销售信息。在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在掌握该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将顾某、罗某等人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顾某、罗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顾某、罗某等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补植补种)费用7514元。
点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顾某、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挖集体林场的林木进行倒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顾某、罗某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秘密盗挖云南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林木权属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根据本案顾某、罗某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认定顾某、罗某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依法没收在押作案工具、继续追缴顾某、罗某等人的犯罪所得,同时判令顾某、罗某等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补植补种)费用7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