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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情形不同 “择法”索赔更划算

2024-07-17 09:46:59  来源:2024年第7期《致富天地》

现实生活中,因为人身损害事故的情况千差万别,而不同侵权责任适用法律的条件和赔偿范围也不相同。因此,受害人应当根据诉讼的方便程度、受到伤害的轻重程度、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遵循最有利的原则正确维权。

魏宇 绘

工伤与侵权竞合,有权主张双重赔偿

王某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伤愈后,工伤保险基金为王某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随后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定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刘某以王某已经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王某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8.3万元。

点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在此类事故中,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王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请求权。

医保与侵权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职工庄某外出途中被贾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住院治疗花费3.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1.8万元。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贾某认为,庄某已从医保报销的费用,应从自己承担的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庄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贾某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应承担70%的责任,判决赔偿庄某2.52万元。

点评: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两者可否兼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社会保险具有公共福利的性质,如果将受害人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就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又将明显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本案中,庄某虽经医保报销,但仍可向贾某主张医疗费等损失。

侵权与违约竞合,诉权选择有讲究

赵某购票乘坐当地县客运公司的客车,到数百公里外的某市去探亲。途中,客车与该市的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某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伤愈后,赵某向县客运公司提出索赔,可公司却以其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赵某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要到数百公里外找肇事方索赔,赵某感到左右为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客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县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3.6万元。

点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合同一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受损方既可提起侵权诉讼,又可打合同官司。结合本案,如果舍弃前者而向违约方提起违约之诉,可能更便捷划算。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运输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肇事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他应向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需异地取证、异地诉讼等。本案中,赵某结合自身实际提起违约之诉,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张兆利(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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