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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能免除赡养义务吗

2020-11-02 09:52:53  来源:《金色时光》第9期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理想的养老状态,然而,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做真的可行吗?

儿子放弃继承遗产拒绝赡养

75岁的张奶奶有3个子女,各自的家庭经济条件都不错。考虑到健康等因素,张奶奶提出轮流到子女家居住,今后财产平分给子女的想法。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小儿子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谁要财产谁赡养”。张奶奶一气之下与小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其他2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个人财产也由二人继承。小儿子不继承财产,也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可天有不测风云,张奶奶的大儿子身患重病,二女儿因疫情影响生意受挫,双双陷入经济困境。张奶奶只得要求小儿子给付赡养费,但对方表示,已通过协议形式向哥哥姐姐转移赡养义务,拒绝了母亲的请求。无奈之下,张奶奶向律师求助。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指出,在法律关系中,继承与赡养性质不同。继承是权利,赡养是义务。放弃权利是法律允许的,履行义务则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子女不能因为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特殊情况可免除赡养义务

若子女生活不能自理或父母没有抚养过子女,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杨志芬表示,即使父母未抚养过子女,也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两种义务是独立且法定的,不能相互抵消。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据杨志芬介绍,有下列情形的,例如,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免除赡养义务。此外,父母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严重犯罪行为的,也可免除赡养义务。若受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可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本刊记者 欧阳小抒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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