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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1-01-12 11:28:11  来源:《致富天地》2020年第1期

岁末年初,欠债不还问题又凸显出来。有的人并不知道,以下四种情形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

贺某系某农产品加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起,贺某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先后多次拖欠陈某等10名员工的劳动报酬20万余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贺某支付所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后,贺某通过变更个人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支付义务。经公安机关查明,贺某公司经营收入由其个人保管、控制。其归案后,一直未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点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拒绝支付,系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行为当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篡改账目赖账

吴某等5名农民工到个体包工头乔某承包的某小区从事楼房墙面粉刷工作,8个月的施工结束后,乔某除给付每人一个月工资4000元外,尚拖欠吴某等人工资25万余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吴某等人投诉,并经调查后向乔某发出“责令支付”的通知,可乔某提出吴某等人根本没干那么多活,且还拿出经其涂改后的职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及账目予以证实。吴某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了完整的职工名册、每日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证据后,乔某不予认可。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乔某立案侦查。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乔某的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相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责。对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欠薪后躲藏

个体承包人曹某在承包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时,拖欠工人工资60万元,工人多次找曹某讨要,可曹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在更换手机号码后躲藏起来。经工人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联系不上曹某,遂到其住所、施工工地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曹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未收到“责令支付文书”为由,认为其不构成犯罪。那么,曹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点评:曹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曹某的行为无疑与之相符,故可认定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清偿债务

陈某系某公司的经理,2018年12月,2名员工投诉该公司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合计近5万元。2019年1月,人社部门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不仅逾期未改正,陈某还将公司账上1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外欠材料款。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后,对陈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恶意清偿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却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恶意清偿”情形,陈某作为个体公司法人,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杨学友(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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