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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不因离婚终止

2021-03-01 16:03:18  来源:《致富天地》2021年第1期

钟瑾 绘

父母离异,对孩子无疑也是打击。因探望权问题发生争执,则会让孩子受到的伤害雪上加霜。

同居所生子女 父母皆可探视

小朱与男友小林同居后生育了一名男孩,却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2020年4月,两人分手时,约定儿子随小林共同生活。不久后,思子心切的小朱多次要求探视儿子,可小林就是不让,理由是儿子出生时,两人并非合法夫妻,小朱自然不能享有作为妻子、作为母亲的权利。同时,小林表示,如果要探视,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小朱不同意小林的说法,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点评:小朱同样享有探望权,并且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即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虽属违法,但因与子女没有任何关联,决定了小朱、小林与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生父母子女间的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探望权。同时,小林作为非婚生儿子的生母,理应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已尽抚养义务 继父也可探望

丈夫死后,小段带着2岁的儿子与小孟结婚。小孟不仅对继子疼爱有加,而且一直对其抚养教育尽心尽责。然而,时隔5年后,小段、小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不得不离婚。半年后,小孟和继子都想与对方相见,但都被小段阻挠,理由为小孟只是继父,无权进行探望。

点评:小孟同样享有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只要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彼此便享有包括探望权在内的权利。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准,一般包括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正因为小孟与继子之间具备对应特征,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甚至彼此都想相见,决定了小段无权阻挠。

已放弃探望权 可以“出尔反尔”

小赵和妻子小李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小赵抚养,小李日后不得探望儿子。可事后不久,小李便反悔,并多次要求探望儿子,但均被小赵以已签订协议在先为由一再拒绝。小李真的不能“出尔反尔”吗?

点评:小李同样享有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即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必须围绕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得到积极向上的健康教育。对于探望权的剥夺、放弃是不存在的,但如果享受探望权一方的行为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则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一旦情形消失,则应当恢复。正由于本案不存在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决定了小李“不得探望”的约定与之相违,且有悖于公序良俗,故该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人工授精生育 丈夫也可探望

小雷与男友小吕结婚后,基于小吕没有生育能力,双方采用人工受孕技术生育一子。2020年5月,因小雷婚内出轨,小吕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夫妻关系迅速恶化,决定离婚。虽双方同意儿子随小雷共同生活,但小雷却提出,小吕与儿子无血缘关系,不享有探望权。

点评:小吕同样享有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本案,尽管儿子与小吕没有血缘关系,但基于是双方同意人工授精后所生,决定了小吕对儿子同样享有作为亲生父亲的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探望权。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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