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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共同借款该如何偿还

2023-09-19 13:44:27  来源:《致富天地》2023年08期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李忠龙

张某与陈某、郑某夫妇俩是邻居。2021年9月,郑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两次向张某借款4.5万元,并写下借条两份,共同借款人为陈某(由郑某代签名)。然而,在还款期限届满前2天,郑某与陈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郑某不分割任何现有财产及房屋,自签协议之日起,郑某的债务与陈某无关。

借款到期后,张某无法联系上郑某,便与陈某联系。陈某告知其已与郑某离婚,并表示年前归还部分借款。然而,2022年2月,郑某病逝,陈某辩称郑某向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郑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借款4.5万元。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取款记录、张某与郑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证实其分2次向郑某出借4.5万元。结合张某的陈述及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等证据,法院认定该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中资金周转。陈某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其陈述的借款可能用于偿还赌债等非法债务的事实,故法院认定该借款未超出夫妻家庭生活需要。而陈某与郑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虽双方约定郑某的债务与陈某无关,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结合本案,夫妻离婚前共同借款,离婚后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是否应该偿还欠款应该具体分析。如果死亡一方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生产经营等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健在一方是否知情,只要有证据证实该欠款是真实存在,健在一方就应该偿还。如果死亡一方的债务是用于偿还赌债等非法债务、非法开支或花销,无论健在一方是否知情,都有权拒绝偿还相关欠款。即无论是为规避债务“假离婚”,还是真离婚,离婚后夫妻一方死亡的,健在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债务;如果离婚夫妻对偿还债务进行了约定,内部分割了各自偿还债务的比例,该约定也只能约束离婚夫妻的内部还款义务,不能用以对抗债权人,即无论离婚夫妻间如何分割债务,债权人都有权主张离婚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偿还合法债务。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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