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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被侵权谁该担责

2023-12-19 15:50:50  来源:《致富天地》2023年11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劳动派遣单位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的特殊情况。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现实中,面对派遣工的权益主张,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两家单位往往互相“踢皮球”。那么,派遣工被侵权时,究竟谁该担责呢?

派遣工加班加班费该由谁支付

杜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即被派遣至某高校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因学校开展活动多,杜某经常在8小时之外被安排搬桌椅、打扫活动场地卫生,但从未拿过加班费。半年后,杜某要求学校支付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费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来支付。杜某便去找劳务公司讨要,劳务公司以自己从未安排杜某加班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杜某的加班费究竟该由谁来支付呢?

点评:劳务派遣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费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由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工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故派遣工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者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派遣工。

本案中,学校应当依法向杜某支付加班费。如果拒不支付,杜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工发生工伤两家单位要负连带责任吗

周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物业公司担任维修工。周某在维修设备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关待遇。面对周某的索赔请求,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事故发生在物业用工时,理应由其负责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周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自己只是临时用工,理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来赔。对此,周某很迷茫。

点评:首先,可以肯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可见,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是为派遣工办理社保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显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周某赔偿。至于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主要看其是否已将周某的社保费打包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如果物业公司未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以致劳务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社保,那么物业公司的行为无疑给周某的工伤保险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物业公司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工被退工后遭解雇用工单位要不要担责

邱某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宾馆当服务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邱某怀孕,随着肚子一天天隆起,宾馆认为邱某不宜再从事客房服务工作,遂将她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鉴于无法再将邱某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公司将她解雇。邱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雇,遂找劳务派遣公司索要赔偿金。可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这不能怪自己,错在宾馆违规退工,应由宾馆来赔偿。那么,邱某的赔偿金究竟该由哪家单位支付呢?

点评:两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公司;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宾馆退工以及劳务派遣公司解雇邱某的行为均违法。

同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派遣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派遣工支付赔偿金。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给其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宾馆违规退工,导致邱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造成邱某劳动合同遭解除的损失。因此,两家单位应当就邱某应得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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