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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包建筑工程劳务当心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23-12-19 15:57:13  来源: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蔡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公司将其承建的一幢大楼外墙装饰的劳务分包给他。可有朋友提醒蔡某,其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蔡某想知道,这是否是真的?

点评:蔡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指出:“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即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得是自然人个人。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案中,虽然蔡某与建筑公司是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是他以个人名义承包建筑工程劳务,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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