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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转租权,转租承包地违约吗

2023-12-19 16:05:52  来源:《致富天地》2023年11期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2014年11月,村民吕某(2017年去世)将家中的4亩承包地转租给同村的刘某。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约定:转租期限从2014年11月起至2024年底,转租费用每年1800元。事后,刘某按约定每年支付土地租用费至2016年,从2017年起一直未支付。2019年2月,刘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承包地一次性转租给所在的村委会。两个月后,吕某的妻子赵某得知该情况。2021年,赵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刘某与丈夫吕某之前签订的合同,并返还承包地,同时由刘某支付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租赁费9000元。

庭审中,赵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转租权,刘某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该土地属于合同违约,故主张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租用费。而刘某则认为,既然转租合同未对转租予以限制,则表明其有转租权,且他的转租行为并未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未给赵某造成损害,因此,赵某主张解除转租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租赁费,刘某认为,2017年吕某去世后,因他不知道吕某的法定继承人是何人,赵某也从未上门收取,错不在他。同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赵某直到2021年才主张权益,2019年之前的租赁费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他不同意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赵某支付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租赁费共计90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转租该承包地给村委会,应当经赵某同意。然而,赵某知道刘某转租该承包地后,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故法院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对于租赁费一事,赵某自双方签订转包合同时,已将承包地交付刘某使用,刘某应支付租赁费。因该合同是一种持续履行状态,且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赵某请求支付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使用费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土地租赁费9000元。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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