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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2023-12-31 16:36:32  来源:《致富天地》2023年12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

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曾请病假35天。当郭某病假结束回到公司时,公司为了逼迫她离职,故意要求其提供痊愈证明。虽然郭某提供了所有病历资料,一再解释医院不会提供这样的证明,且她完全能胜任工作,不会对公司和同事造成妨害。然而,公司负责人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暂停郭某的考勤权限,将她移出微信工作群,并禁止她进入公司。由于无法忍受公司的刁难,郭某只好提交辞呈。可公司又以郭某系自动辞职为由,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郭某想知道,公司是否应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公司应当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方面,郭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鉴于郭某病假结束后,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其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属于公司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公司为了一己之利,明知郭某只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现已完全可以胜任工作,不会对公司和同事造成妨害,却刁难要其提供痊愈证明才允许上班,既不合情理也缺乏相应依据,尤其是在被郭某拒绝后,暂停其考勤权限、移出微信工作群、禁止进入公司等,无疑属于拒绝向其提供劳动条件,决定了郭某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更何况是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郭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因为郭某的情形符合该规定,决定了她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按照她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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