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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谁担责

2024-02-02 17:19:16  来源:2024年第1期《金色时光》

近年来,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逐渐增多。然而,因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对入住养老机构存在的潜在风险缺乏认识,由此产生纠纷。若老年人在养老机构遭受人身伤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魏宇/绘

入住老人受伤,子女不配合处置

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2019年,范某在某养老机构内感到全身不适,经检查后发现,其存在口角轻度歪斜、左侧肢体无力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养老机构将老人送医治疗需经当事人近亲属同意。养老机构及时将情况通知范某之子,请其协助将范某送医治疗,但对方以工作繁忙且应由养老机构负责为由拒绝配合。

次日,范某起床时摔倒,养老机构再次通知范某之子,但对方仍未前来配合处理,只是口头同意将范某送医。经医院诊断,范某患有气管炎、脑梗死、前臂骨折和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两年半后,范某去世。范某之子认为,在养老机构受伤是导致父亲去世的主要原因,遂起诉该机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养老机构根据范某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等,确定其为生活自理的老人。在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中,对于起床、穿脱衣服等不需要协助。在事发前一天,养老机构已经发现范某不适,并及时通知家属,但其拒绝配合送医。此外,并无证据证明范某受伤与两年半后去世存在任何关系。因此,认定养老机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范某之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赡养人要为自身过失承担不利后果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妍菁表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范某之子作为成年人,对老人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工作繁忙,确实可以委托养老机构代为照料。针对范某的死亡,养老机构已举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与范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李妍菁认为,有赡养义务的近亲属委托养老机构照料老人,并非只需承担经济方面的义务即可,还应对被赡养人的起居、健康等方面予以关心,与养老机构保持联系,配合机构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因赡养人自身过失,导致老人发生意外后延误治疗等情况,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不利后果。

本刊记者 谭宗慧/文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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