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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登记办法

2020-11-02 13:07:30  来源:云岭先锋

云南省公务员登记办法

(2020年9月22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制定

2020年10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级领导职务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登记范围、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三章  登记程序、权限和方法

第八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九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十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州(市)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州(市)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州(市)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核实依据、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省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州(市)委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州(市)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1个月内进行。

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单位人员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办理公务员登记的工作建议,确保应登尽登,防止登记不及时和漏登。

第十二条  公务员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公务员登记,应当查验核实拟登记人员所在机关编制、职位使用及个人资格条件等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程序,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上报公务员登记时,应提供党委(党组)办理公务员登记的书面意见及证明人员身份的相关材料。

证明材料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按拟登记人员进入机关方式分别提供:

(一)新录用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录用审批表和新录用公务员转正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军队转业干部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在部队最终所任职务的军(警)官任免报告表、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和任职文件;

(三) 调任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公务员调任审批文件(调任通知、调任审批表)和任现职文件;

(四)聘任制公务员登记,需提供聘任审批文件和聘任机关的聘任合同;

(五) 面向社会选拔公务员登记,需提供公开选拔文件、任职文件;

(六) 选任制公务员登记,需提供组织提名、选举结果等材料和任职文件;

(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登记,需提供个人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以及调动、任职等相关文件;

(八)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需提供具备公务员身份的证明材料和任职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审核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署姓名、载明时间,并加盖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印章。

第十五条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应当及时存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员登记年度备案制度。州(市)级机关、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一年度公务员登记情况材料报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备案说明、《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被登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登记备案说明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本地区、本单位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各职务职级层次的职数及实有人员数等。

第十八条  对因撤销登记、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所在机关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将上一年度退出情况说明及《公务员退出汇总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机关。

第十九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基础工作,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登记工作信息化,加强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登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超出行政编制限额登记;

(二)不得扩大登记范围、放宽登记条件和越权登记;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公务员登记工作;

(五)不得在公务员登记呈报、审核审批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严肃公务员登记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公务员登记事项,由审批机关撤销登记,并责成所在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调整或清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调查核实反映公务员登记问题的信访、举报,及时制止、纠正违规登记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印发的《云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员登记表.docx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docx

3.公务员登记备案情况统计表.docx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情况统计表.docx

5.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docx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docx

7.公务员退出汇总表.docx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出汇总表.docx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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